
《公司法》第七條規定,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,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,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。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,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即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但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,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;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,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。未經變更登記,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。
準備材料:
1.《公司登記(備案)申請書》;
2.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;
3.股東會決議(一人公司提交股東決定,有效期均為30日);
4.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;
5.公司的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正、副本;
6.《雙告知承諾書》。
服務內容:
公司名稱變更、住所變更、法定代表人變更、股東股權變更、注冊資本變更、經營范圍變更、經營。